农业行业标准(脱水蔬菜根菜类)是否有权威性

单从NY/T959-2006这个标准号来看,第一该标准属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第二该标准属于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标准。因此, 这一标准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一类标准。生产单位如果按照这一标准生产,能获得质量等级很高的产品,但是生产单位对这一标准不予理睬,也不构成违法。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生产单位使用这个标准但是不能强制推行。

 

按照我国现行标准体系架构,行业标准相对于国家标准是下位标准,相关的标准标的必须在国标规定的幅度内做出更加明确或细节的规定,当然如果相应的国标也是推荐标准,那么二者之间执行谁不执行谁,或者执行不执行都是允许的。

 

具体到你说到的GB2762-2005,这是个强制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不执行就违法了。从法理上说,你所提到的NY/T959-2006与GB2762-2005冲突了,后者严格说是应该废止或者撤销重新修订的。

 

GB2762-2005是国家强制标准,你应该执行这个标准。质量检验检疫机关如果按照GB2762-2005标准对你的产品进行测定,则他是合理、合法的,检测结果是有效和权威的。以NY/T959-2006标准为理由申诉,质监机关不会理睬你。以此为据展开诉讼,也一定会输官司。

 

总结:相对于GB2762-2005、NY/T959-2006二者,前者属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权威标准,后者是行业推荐标准,不具强制性,也无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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